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2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于婷 被告 蔡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信貸約定書第11條、約定書第15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4年6月1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3年2月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3萬4,017元(其中12萬8,950元為消費款、5,067元為循環利息)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消費本金1萬2,915元部分自10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4.85%計算之利息、11萬6,035元部分自10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8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102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3月19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分期攤還本息,被告於103年
2月2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3萬3,949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於100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0年1月14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分期攤還本息,被告於103年4月1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9萬6,20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於102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2年3月19日起至110年8月19日止分期攤還本息,被告於
103年1月1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7萬1,41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上開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卡友信貸申請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1│信用卡│134,017元│12,915元│14.45%│10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16,035元│18.85%││├──┼───┼─────┼─────┼───┼──────┤│2│信用貸│33,949元│33,949元│20%│103年2月21日│││款││││起至清償日止│├──┼───┼─────┼─────┼───┼──────┤│3│信用貸│96,200元│96,200元│20%│103年4月15日│││款││││起至清償日止│├──┼───┼─────┼─────┼───┼──────┤│4│信用貸│271,414元│271,414元│20%│103年1月20日│││款││││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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