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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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593│├──┼─────────────┼───────┼───┼───┤│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48│├──┼─────────────┼───────┼───┼───┤│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1│1000│├──┼─────────────┼───────┼───┼───┤│00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18│├──┼─────────────┼───────┼───┼───┤│00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3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