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0號
原告乙○○
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買〔賣〕房子非被告之主意,被告未曾使用原告之金錢等情,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壹、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被告丙○○被訴侵占案件,業據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八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無罪,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八號卷足佐,按諸前述,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