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少連交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少連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431、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3年12月12日下午5時40分許,騎乘機車行經臺東市○○○路地下道以北15公尺處,疏未注意,撞及同向之告訴人甲○,致使告訴人受有左下肢及胸挫傷、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另被告涉及公共危險罪嫌部分,由本院為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呂煜仁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