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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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查報被告在印尼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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