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乙○○被告甲○○
杏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章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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