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 胡秀雄源旺盛工程行相對人瑞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文華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七二九號民事裁定,於提供擔保後,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之工程款實施假扣押。玆因本案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八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該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旋即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以豐原中山路郵局第○○三六八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但該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而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相對人並未遷移或聲請人不知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處所,則與前開規定不合,尚不得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三、經查:經核對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郵局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並非「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可資證明相對人確未居住於該址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無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