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3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聲請人將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移轉予第三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借貸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另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釋明聲請人究對國泰世華銀行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債務(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為所列債權人為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則為國泰世華銀行,請釋明上開提列之問題)。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6.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請務必釋明租賃物之所在地及租賃期限,如無法提出租賃契約書,亦請釋明上開租賃契約必要資訊)。
7.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子女健保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應負擔扶養 陳清居 之義務人 陳文雄陳美惠陳文秀 三人之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清單,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須有身分證字號﹚。
9.請釋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目前實際住所地
何在。並請提出目前實際居住於高雄縣市之證明,及是否長久居住於高雄之意。
⒑其餘不能清償及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⒒97年與金融機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分期清償方案,每月還款金額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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