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德保有限公司與被告永煒興業有限公司等三十一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仟伍佰貳拾陸萬肆仟伍佰零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中華民國~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