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長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益軒 律師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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