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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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謝仁棠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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