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甲○○、丙○○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曾宗欽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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