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聲請人第二應收帳款債權收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到期日前利息請求部分,因本票到期日前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是該部分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0年7月25日│150,000元│90年7月31日│90年7月31日│WG00000000││├──┼───────────┼─────────┼───────────┼───────────┼────────┼──┤│002│90年7月25日│22,000元│90年7月31日│90年7月31日│WG00000000││├──┼───────────┼─────────┼───────────┼───────────┼────────┼──┤│003│90年7月25日│52,000元│90年7月31日│90年7月31日│WG00000000││├──┼───────────┼─────────┼───────────┼───────────┼────────┼──┤│004│90年7月25日│150,000元│90年7月31日│90年7月31日│WG00000000││├──┼───────────┼─────────┼───────────┼───────────┼────────┼──┤│005│90年7月25日│100,000元│90年8月9日│90年8月9日│WG00000000││├──┼───────────┼─────────┼───────────┼───────────┼────────┼──┤│006│90年7月25日│54,550元│90年8月11日│90年8月11日│WG00000000││├──┼───────────┼─────────┼───────────┼───────────┼────────┼──┤│007│90年7月25日│120,000元│90年8月11日│90年8月11日│WG00000000││├──┼───────────┼─────────┼───────────┼───────────┼────────┼──┤│008│90年7月25日│130,000元│90年8月11日│90年8月11日│WG00000000││├──┼───────────┼─────────┼───────────┼───────────┼────────┼──┤│009│90年7月25日│30,000元│90年8月11日│90年8月11日│WG00000000││├──┼───────────┼─────────┼───────────┼───────────┼────────┼──┤│010│90年7月25日│63,000元│90年8月11日│90年8月11日│WG00000000││└──┴───────────┴─────────┴───────────┴───────────┴────────┴──┘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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