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5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花小字第5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慶隆
複訴訟代理 宣愛國

被   告  余悅甄余秀美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5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321元,及自民國9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點29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
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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