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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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39號
原   告  柯楙坤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被   告  王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5日上午11時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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