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39號原 告 柯楙坤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 告 王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5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