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富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文種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