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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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86號
原 告 葉智哲
被 告 蘿娜 (LICON,RONAMABULAC,菲律賓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原告起訴狀及被
告居留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