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8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被   告  李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共計新臺幣12,225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消費金融信用
借款約據、放款短查詢畫面及利率查詢表等件資料為證。被告則
對原告主張上開積欠系爭款項乙節不爭執,惟辯稱希望能以分期
償還上開款項,且其其已與最大債權即凱基商業銀行成立協議,
已將原告之債權納入協議範圍等語,然依被告所提出之個別協商
一致性方案協議書,並無法認定原告已參加協商,無證據證明原
告已同意被告依其方案清償;另被告分期清償之請求,亦為原告
所拒,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足認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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