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72號
原 告 東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璇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營業所
設於「南投縣埔里鎮」,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3頁)。又本件支票記載付款地亦為「南投縣
埔里鎮」,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頁),是
依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自應依前揭規定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