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6號聲請人 林麗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惠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楊惠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查報相對人楊惠益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