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告 黃仁志
李韋融 蘇丹成 林佑龍 陳怡如 陳昱蓁 段繼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 律師
張哲維 律師 方文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岳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0,583,362元,應繳裁判費6,440,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043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