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正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2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徐正文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劉瑞川 告訴被告徐正文傷害、公然侮辱罪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徐正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則分別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瑞川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於本院審易卷(第22頁)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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