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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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 張紜鳳 相對人 王毓駿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13條及第62條前段分別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本件糾紛致身體狀況嚴重受損殘障,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7-4項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生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生活困難,日前又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與債權人銀行達成調解,每月仍需依調解方案履行清償責任,又需扶養家中小六及幼稚園之二名幼子,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由該分會審查決定予以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提出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戶籍謄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101年5月11日法律扶助審查表及審查核定通知書等件為佐,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