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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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煒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煒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煒然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煒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3月間~96.07.31│98.09.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091號│30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64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30│100.10.0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592│101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19│101.05.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7272號│第6200號(執行期滿日││││(執行中)│10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