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5號聲請人甲○○
樓之6樓之1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清冊。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
三、 謝琪芸 之國稅局個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正本。
四、現金新臺幣18萬元之保管人或存放之金融機關名稱、帳號,或其他確實有該筆現金存在之證明。
五、謝琪芸之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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