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樓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古振暉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