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39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聲明事項。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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