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0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武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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