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縣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064、8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9月25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