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家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淑卿
陳聯逸
一、債務人賴淑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陸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淑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聯逸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