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惠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舞 住新北市○○區○○路1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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