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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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3號
原   告  王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騏 (現另案於宜蘭監獄執行中)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
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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