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3號原 告 王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騏 (現另案於宜蘭監獄執行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