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王志聰 即被繼承人 楊世仁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係在臺南市
,票據付款地在高雄市,有原告之補正狀、個人戶籍資料及
本票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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