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志翔
訴訟代理人  陳佳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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