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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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鄭文玲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八日羈押期期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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