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八六號
原告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偉生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請原告於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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