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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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
陳信宏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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