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諺
訴訟代理人  楊雅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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