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04號
原   告  呂品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志揚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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