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72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丙○○

監護人甲○○

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姓名「丙○○」之記載,均更正為「丙○○」。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113年度監宣字第572號更正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戶籍謄本(第9頁)在卷可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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