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4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莊 緯伶 債務人 莊清霖 債務人 蔡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莊緯伶 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莊清霖與 蔡麗雪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68,58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莊緯伶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29,658元及如請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莊清霖與蔡麗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54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清霖、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6006│緯伶、蔡麗│5月01日起││五三六│││元│雪││││├──┼───┼─────┼──────┼──────┼───────┤│002│新臺幣│莊清霖、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67884│緯伶、蔡麗│5月01日起││五三六│││元│雪││││├──┼───┼─────┼──────┼──────┼───────┤│003│新臺幣│莊清霖、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67884│緯伶、蔡麗│5月01日起││五三六│││元│雪││││├──┼───┼─────┼──────┼──────┼───────┤│004│新臺幣│莊清霖、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67884│緯伶、蔡麗│5月01日起││五三六│││元│雪││││└──┴───┴─────┴──────┴──────┴───────┘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清霖、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006│緯伶、蔡麗│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莊清霖、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884│緯伶、蔡麗│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莊清霖、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884│緯伶、蔡麗│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莊清霖、莊│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884│緯伶、蔡麗│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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