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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