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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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原告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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