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己○○
戊○○甲○○丙○○乙○○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233,950元(計算式係依系爭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128805×390=50,233,950),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4,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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