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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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吳京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吳京達│台灣土地銀行 竹東 │108年8月30日│50,000元│ASB0000000│││││分行│││││├──┼───────┼────────┼──────┼──────────┼───────────┼────┤│002│吳京達│台灣土地銀行竹東│108年9月30日│30,000元│ASB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