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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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等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7號│字第227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6年度訴字第766號│96年度訴字第76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7月6日│96年7月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