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93號聲請人 鄭志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