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勝宏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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