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0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國明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蔣志宗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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