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被繼承人 劉德正 (亡)關係人即繼承人 徐銀妹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385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內除陳報人徐銀妹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及陳報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
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德正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而債務人劉德正於民國98年12月13日往生後,為了解其繼承人之繼承情形及所提出之相關證物,爰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德正生前曾負欠聲請人之前手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而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可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徐銀妹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99年度繼字第385號受理在案(經審核結果駁回其限定繼承之聲明確定),而繼承人於為限定繼承之聲明時,所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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